所謂公證是指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賦予公證力,證明該項法律行為或事實之存在,如房屋租賃契約、房屋買賣契約、公證結婚等作成公證書,以證明該契約或結婚事實之存在。
租約公證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一、如房東本人不能到法院現場可委託別人代理,代理人除上述證件外,尚需房東印鑑章、房東印鑑證明、房東及代理人身分證、委託書所有證件均須備妥才可辦理公證。
二、 證件務必要帶齊全,少帶一樣則無法辦理公證哦!
租賃契約經過公證有何作用?
房屋租賃契約,我國法律並無強制一定要辦理公證。是否辦理公證,乃是基於公證的好處及房東房客雙方的意願而決定。
對房東而言,若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並且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客無故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再花時間��行訴訟。
對房客而言,若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並且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東無故拒還押金時,房客亦可持直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再花時間進行訴訟。(另外,房客要特別留意一件事,若租賃契約期間超過五年或者為不定期間,卻沒有經過公證時,將來是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就是不受民法第四二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保護,房客對此應一併注意。)
前述「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及「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稱為「當事人約定應受強制執行事項」或「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除「房客不付租金」「房東不肯返還押金」這二個事項外,尚有「租期屆滿不搬遷」「毀損房屋不肯賠償」…等事項,均可一併載明於契約及公證書中。若對欲記載事項可否成為應受強制執行事項有疑問,可於公證時向公證人詢問,若是於法不合,最多就是刪除該項記載而已。
因此,日常生活中,房東為求規避租賃所得而不辦理公證,最後是否反而得不償失,實值再三斟酌。
- Apr 07 Sun 2013 00:27
租房子應該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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